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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斯龙、黄开光等与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斯龙,黄开光,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197号原告:黄斯龙,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原告:黄开光,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林,德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社。负责人:梁启柒,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农邦奖,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社社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进能,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社社员。原告黄斯龙、黄光开诉被告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黄斯龙、黄光开于2017年6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处理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斯龙、黄光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5元,依法减半收取818元,由原告黄斯龙、黄光开负担。审 判 长  劳 珍人民陪审员  李彩油人民陪审员  梁普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慧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