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西安浐灞生态区海天建材经销部与陕西远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海云天建材经销部,陕西远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海云天建材经销部。被执行人陕西远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海云天建材经销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西安浐灞生态区海天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陕西远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远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海云天建材经销部支付案件款1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4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远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经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海天建材经销部支付案件款5000元,由于本案履行期届满,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130号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