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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蜀之星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与沧州意达花纸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754号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蜀之星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15369。法定代表人向德星。委托代理人王雪梅,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沧州意达花纸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城东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60123876XP。法定代表人李全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沧州意达花纸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蜀之星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沧州意达花纸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重庆市蜀之星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沧州意达花纸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6)渝0103执保1787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6)渝0103民初2310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沧州意达花纸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撤诉。现申请人重庆市蜀之星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蜀之星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蜀之星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