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桐乡市洲泉方迩达皮革商行、徐福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洲泉方迩达皮革商行,徐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洲泉方迩达皮革商行。经营者:郑小春。被执行人徐福兴。本院在执行桐乡市洲泉方迩达皮革商行与徐福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336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4656.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2月6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同年2月8日查明被执行人数个银行帐户仅700余元银行存款。2017年3月3经桐乡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同年3月28日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数个银行帐户仅600余元存款。嗣后,本院多次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年5月2日,本院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已于2017年5月2日将被执行人提交公安协助布控,尚无反馈信息。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人民 陪 审员 于浒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