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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4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4626无锡斯玛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钱向阳、钱红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斯玛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钱向阳,钱红雷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4626号之一原告:无锡斯玛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坊前锡贤路86号。法定代表人:钱寿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奕雯,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向阳,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而迅,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红雷,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而迅,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斯玛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向阳、钱红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斯玛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无锡斯玛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斯玛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财产保全费1510元,二项合计5810元,由原告无锡斯玛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纯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继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