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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与邱碎雄、林肖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邱碎雄,林肖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2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8484530074,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路116号。负责人:金峰,系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巍,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威,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邱碎雄,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被告:林肖琴,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与被告邱碎雄、林肖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黄觉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