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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刑更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立伟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立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刑更94号罪犯张立伟,男,1989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在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惠中法刑二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张立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立伟和同案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人民币30759.98元(未履行)。宣判后,张立伟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执字第193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期自死缓期满次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湖北省荆州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请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7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湖北法院司法公开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5月25日至5月29日)未收到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提出,罪犯张立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立伟自上次减刑以来已经过三年以上,在此期间,获得8个表扬(调犯折算)。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呈报的对该犯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登记本、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年终评审表、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本院认为,罪犯张立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已获得8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且减为无期徒刑后已执行三年以上,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审查,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立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42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翠华审判员  王 青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