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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延荣与齐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延荣,齐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203号原告:袁延荣,女,汉族,1972年11月20日生,现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利杰,男,汉族,1981年7月13日生,现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正、刘胜(实习),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延荣诉被告齐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袁延荣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延荣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延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袁延荣负担。审 判 长  王驰峰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擎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