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韩明学、朱凤侠、张红、韩明明与被告问理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学,朱凤侠,张红,韩明明,问理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733号原告:韩明学,男,1949年2月27出生,汉族,郯城县杨集镇滩西村村民,住该村47号。原告:朱凤侠,女,1949年7月8出生,汉族,郯城县杨集镇滩西村村民,住该村47号。原告:张红,女,1974年10月2出生,汉族,郯城县杨集镇滩西村村民,住该村47号。原告:韩明明,男,1998年1月30出生,汉族,郯城县杨集镇滩西村村民,住该村47号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国,郯城天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问理想,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黄庄村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苗苗,女,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黄庄村村民,住该村67号。系被告问理想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秀梅,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明学、朱凤侠、张红、韩明明与被告问理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问理想以需另行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中止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