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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叶学勤与曹意善、张德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学勤,曹意善,张德凤,王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叶学勤。被执行人:曹意善。被执行人:张德凤。被执行人:王鸽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学勤与被执行人曹意善、张德凤、王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281执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隽审 判 员 李 志 英代理审判员 付 庭 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