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雍康林与被执行人王继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康林,王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684号申请执行人:雍康林,男,生于1991年6月2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王继明,男,生于1981年7月14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雍康林与被执行人王继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继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雍康林申请执行标的40701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