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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姬丽萍、史战波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丽萍,史战波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42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姬丽萍,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辩护人袁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攀,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战波(曾用名史生震),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日被逮捕。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姬丽萍、史战波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6)豫0191刑初7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姬丽萍、史战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刑初75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竹庆平审判员  薛春锋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源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