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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成华与被执行人吴红生、钱水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华,吴红生,钱水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华。被执行人:吴红生。被执行人:钱水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红生、钱水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红生、钱水菊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成华人民币20130元,承担执行费20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红生、钱水菊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20332元(含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冷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