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5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闫金清与张继清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金清,张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5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闫金清,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15280119680520****,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狼山镇。被执行人:张继清,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15080219751115****,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825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张继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继清在农业银行乌拉特后旗支行有存款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继清在农业银行乌拉特后旗支行,账号05-43060046005****的存款11660元。划至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专户)91003012200000000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张 晓 伟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德格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