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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嵊州市万旺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嵊州市万旺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159号申请人: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红、职务经理。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段西侧。被申请人:嵊州市万旺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彭军,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嵊州市石璜镇。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嵊州市万旺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日查询,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