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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字第8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宝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宝庆、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军,李宝庆,赵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7)鲁1402执字第871-2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军。被执行人:李宝庆。被执行人:赵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14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宝庆、赵燕银行存款柒万叁仟柒佰陆拾柒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富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雒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