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淑霞申请徐宏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淑霞,徐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冯淑霞,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徐宏伟,男,1975年11月11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本院在执行冯淑霞与徐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宏伟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淑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待发现徐宏伟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