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习彬、彭小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习彬,彭小安,王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361号申请执行人习彬,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电信局临时工,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被执行人彭小安,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汉族,住安福县。被执行人王小霞,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汉族,住安福县。申请执行人习彬与被执行人彭小安、王小霞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彭小安在银行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小安在银行的存款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佩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