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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习彬、彭小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习彬,彭小安,王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361号申请执行人习彬,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电信局临时工,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被执行人彭小安,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汉族,住安福县。被执行人王小霞,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汉族,住安福县。申请执行人习彬与被执行人彭小安、王小霞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彭小安在银行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小安在银行的存款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佩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