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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赵志友与李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友,李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975号原告:赵志友,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李胜,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友与被告李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友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志友撤诉。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赵志友负担。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