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志斌黑龙江翼天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斌,黑龙江翼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郭志斌,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翼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本市新兴区。法定代表人陈闻军,职务,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黑0903民特20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志斌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3民特20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易新执行员 管 颖执行员 符阳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