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湖北、黄美治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湖北,黄美治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特46号申请人:高湖北,男,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黄美治,女,192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高湖北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黄美治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高湖北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高湖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湖北撤诉。审 判 员 陈锦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蔓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