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4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辛壬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辛壬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583号原告:重庆辛壬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龙湖西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22723839。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聪,重庆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88号(紫马岭公园西门南侧)二、三、四、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1597366Q。法定代表人:黄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静,女,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职员。原告重庆辛壬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重庆辛壬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辛壬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辛壬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重庆辛壬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谷 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