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林祥与焦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祥,焦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祥,男,生于1967年9月10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焦宗强,男,生于1959年3月29日,汉族,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林祥与被执行人焦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现该协议已履行清楚,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