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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吉首市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杨毅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首市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首市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吉首市乾州。法定代表人:王力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昭干,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柳泉,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毅,男,汉族,住吉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玄哲,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首市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乐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柳泉,被上诉人杨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玄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影响案件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吉首市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审判长  陈春亮审判员  彭 俊审判员  李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 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