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行勇与李文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行勇,李文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894号原告:朱行勇,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李文伯,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朱行勇诉被告李文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行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行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