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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柏石明与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华大谷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石明,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华大谷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柳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682号原告柏石明,男,1969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北路科兴科学园B栋2单元16层。法定代表人谢争江。被告新疆华大谷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12号2楼。法定代表人谢争江。被告王柳柳,女,1975年11月3日生,户籍地南京市栖霞区,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柏石明与被告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华大谷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柳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石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石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08元,依法减半收取74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永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芊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