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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付昌海与杜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昌海,杜占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116号原告:付昌海,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杜占武,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原告付昌海与被告杜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不能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不能依法送达,在本院送达过程中原告也不能重新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因此导致法院无法核实被告身份、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应予驳回;待原告能够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时,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昌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延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怀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