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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6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西安达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民生、王建欣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民生,王建欣,西安达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6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民生,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欣,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建成,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樊鑫娟,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达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25号。法定代表人晁永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文,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李建峰,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民生、王建欣与被上诉人西安达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出借方达成公司法人晁永强与借款方长力公司、担保人王民生、李建峰、王建欣签订《还款和解协议》,约定:2008年3月26日,长力公司借达成公司法人晁永强一千万整,借款期限约定为三个月…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一、经三方协商约定,从2014年2月13日起,长力公司若在半年内还清达成公司晁永强欠款,还款总数为壹仟贰佰万元整,若在一年内还清欠款,欠款总数为壹仟贰佰伍拾万元整,若在一年半至两年内还清欠款,欠款总数为壹仟叁佰万元整。二、约定最长还款期限两年,如在约定的还款最长期限内没有还清全部欠款,约定利息为:1.两年内全部未还,按借款壹仟叁佰万元计算两年内及两年以后的利息,月利息为2分钱,两年内如果偿还部分借款,剩余未还款的月息为2分钱,两年期限内及期限外的利息均为月息2分钱,到时本息一块结算…。还款协议上达成公司法人晁永强作为出借方,长力公司法人王民生作为借款方,王民生、李建峰、王建欣作为担保人均签字,并加盖长力公司、达成公司印章。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达成公司上诉要求确认与长力公司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时,除王民生、李建峰、王建欣三人的担保责任未列入外,将《还款和解协议》其余主文全部列入(2014)陕民二终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另查明,长力公司还款情况为:2014年2月将长力大厦二层、十一层作价6521648元抵给达成公司;2014年6月向达成公司还款1465000元;2014年12月向达成公司还款3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达成公司实际向长力公司出借人民币壹仟万元整。达成公司、长力公司、王民生、李建峰、王建欣签订的《还款和解协议》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民生虽辩称《还款和解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但无证据佐证,不予采信。王民生虽辩称借款纠纷已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还款协议在前、民事调解书在后,本次诉讼系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但王民生、李建峰、王建欣三人并非(2014)陕民二终字第00021号案件当事人,长力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达成公司有放弃要求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故该项辩称不予采信。上述王民生、李建峰、王建欣三人作为担保人在《还款和解协议》上签字,该协议未约定保证方式,故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长力公司在两年还款期内已部分还款,不符合《还款和解协议》中欠款总数计1300万元的条件,故达成公司以1300万元为欠款总数要求王民生、李建峰、王建欣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无依据。长力公司已向达成公司还款8016648元,王民生、李建峰、王建欣三人应连带向达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83352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根据《还款和解协议》第二条第一项“两年内如果偿还部分借款,剩余未还款的月息为2分钱,两年期限内及期限外的利息均为月息2分钱”之约定,王民生、李建峰、王建欣三人应连带向达成公司支付利息(按24%年利率标准,以1983352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3日起算至2016年8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王民生、李建峰、王建欣于十五日内连带向西安达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83352元;二、王民生、李建峰、王建欣于十五日内连带向西安达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按24%年利率标准,以1983352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3日起算至2016年8月8日)。一审案件受理费67970元,西安达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41134元,王民生、李建峰、王建欣三人连带负担26836元。一审诉讼保全费5000元,西安达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王民生、李建峰、王建欣三人连带负担,三人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西安达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民生、李建峰、王建欣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若未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王民生、王建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一、本案所涉还款和解协议系受胁迫所出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二、该协议所涉王民生、王建欣并未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其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西安达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西安达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本案所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民生、王建欣应依约履行支付义务。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建峰未陈述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的合同。本案中,达成公司、长力公司、王民生、李建峰、王建欣签订的《还款和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上述协议长力公司已向达成公司还款8016648元,故王民生、李建峰、王建欣应对剩余借款本金1983352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王民生、王建欣上诉称《还款和解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一节,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民生、王建欣上诉称本次诉讼系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节,因王民生、李建峰、王建欣三人并非(2014)陕民二终字第00021号案件当事人,且达成公司并未作出放弃王民生、李建峰、王建欣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187元(王建欣预交),由上诉人王建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187元(王民生预交),由上诉人王民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红莉审 判 员 裴继荣审 判 员 宋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