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邓洪顺与济南时尚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洪顺,济南时尚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267号原告:邓洪顺,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济南时尚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孟建伟。原告邓洪顺与被告济南时尚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邓洪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洪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洪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洪顺负担。审 判 长 梁 猛人民陪审员 李成军人民陪审员 赵殿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