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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胜昔与戴文华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胜昔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5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胜昔,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无业,现住乌鲁木齐市。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文华,男,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新疆焉耆县人,巴州监狱狱警,现住库尔勒市。罗胜昔因与戴文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8民终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罗胜昔于2017年6月9日以”其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罗胜昔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胜昔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王福生审判员 郭长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