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治祥、陈长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治祥,陈长水,吴秋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财保9号申请人:李治祥,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被申请人:陈长水,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被申请人:吴秋妹,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被申请人陈长水之妻。2017年6月12日,申请人李治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长水、吴秋妹在福建省内的银行存款余额40万元予以冻结。为确保申请人请求事实合法,并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申请对被申请人陈长水、吴秋妹在福建省内的银行存款余额40万元或者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户名为陈长水、吴秋妹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400000元(以福建省司法查询系统实时查询的账户为限),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裕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乐继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