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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7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熊婧与重庆厉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婧,重庆厉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7329号原告熊婧,女,汉族,1987年06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厉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号街7栋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776209XM。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婧与被告重庆厉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婧未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阔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