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3民督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岩生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岩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督29号申请人: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法定代表人:吴启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术武,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侯岩生,男,现住凤凰县木江坪镇。申请人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侯岩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5日发出(2017)湘3123民督2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侯岩生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3123民督2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246元,由申请人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路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瑶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