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监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唐照兵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02刑监29号唐照兵:你因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刑一终字第47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称:申诉人不存在杀人的事实,杀人的故意也不能完全充分的认定。本院受理后,对全案原始卷宗材料进行了复查,并阅看了你提交给本院的申诉材料。案经复查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经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携带刀具到法庭,在被害人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况下,持刀伤害被害人,在法院工作人员上前阻止时激烈反抗、继续隐匿作案工具,并扬言要杀死被害人,反映其有杀人的故意。且其供述拿刀捅刺被害人的胸部,伤及胸腔,说明其有捅刺被害人要害的故意,因此生效判决认定其构成故意伤人罪并无不妥。(2015)青刑一终字第476号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与本院复查以及原判认定的事实不相符。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驳回你的再审请求。望你理性对待,尽快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