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占华与官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华,官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962号原告:刘占华,男,汉族,1973年4月1日生,农民,住前郭县。诉讼代理人:沈艳东,松原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官安涛,男,汉族,1991年2月15日生,农民,住前郭县。诉讼代理人:靳平,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占华诉被告官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占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顺利审判员 赵莉莉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烨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