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万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万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458号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勤俭巷。法定代表人:辛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德,系皇台二区管理部主任。被告:张万乔,男,皇台二区15号楼1073室租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万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撖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