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2行初74号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一段669号。法定代表人张白云,局长。委托代理人卢某。委托代理人芈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宋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某,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因宋某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经当事人各方同意,依法由审判员钟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雨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