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仁与上海聚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盛军勤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盛军勤,计丽敏,上海聚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073号申请执行人:张仁,男,1977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盛军勤,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计丽敏,女,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上海聚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唐忠浩。原告张仁诉被告盛军勤、计丽敏、上海聚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20097号民事��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仁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盛军勤、计丽敏偿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63,333元、上海聚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4,4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数个账号,后申请执行人来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要求解除对三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沪0117民初20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沐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