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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北龙星钢构有限公司与湖北大明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龙星钢构有限公司,湖北大明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429号原告:湖北龙星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龙井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勤,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大明包装有限公司。住地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光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峻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龙星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明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龙星钢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龙星钢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湖北龙星钢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