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国章与被执行人李云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章,李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337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章,男,住河北省。被执行人:李云凤,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国章与被执行人李云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云凤妻子韩相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开发区支行存款9000元。(账号:0411002201106607145)二、冻结被执行人李云凤妻子韩相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存款9000元。(账号:0411370701105720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