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辖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云南腾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腾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荣,云南腾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弥渡第二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辖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腾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民办科技园*号*幢***号。法定代表人:贺建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男,汉族,1963年1月2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原审被告:云南腾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弥渡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渡县弥城镇建安路牡丹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靖怛。上诉人云南腾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云南腾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弥渡第二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9民初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云南腾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事实和理由是: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民办科技园2号1幢301号,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李荣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系云南腾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弥渡第二分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在云南省弥渡县,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云南腾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晓宁审判员 孙勇斌审判员 王芸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麦恒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