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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茂林与王军平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茂林,王军平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418号原告安茂林,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闫小利,西安市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军平,男,1986年10月25日生,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茂林与被告王军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茂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安茂林承担25元。审 判 长  王爱茹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养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