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桂芝与阿荣旗财政局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芝,阿荣旗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内0721行赔初1号原告杨桂芝,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阿荣旗财政局。法定代表人李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芝诉被告阿荣旗财政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杨桂芝于2017年6月12日,以先行向阿荣旗财政局要求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芝撤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审判长 沈国忠审判员 崔 亮审判员 陈庆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