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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081号原告:陈某,男,1948年11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4年7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本新(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明,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先自行协商解决。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谭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宪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