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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市吉莲置业有限公司,黄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岸路海天港区C2(联检大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852240。法定代表人:柯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培德、柯宇婧,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29号2004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6927979-2。法定代表人:黄志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市吉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港北路29号2006单元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0000A7100。法定代表人:蒋冬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志军,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市吉莲置业有限公司、黄志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本院另案在诉讼阶段查封了厦门市吉莲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XX号XX-1、XX-2、XX-3、XX-4单元的房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货款12998880元、代理费122342.40元、银行费用200.50元、资金占用费272976.48元、增值税及附加费用260930.90元及违约金1819843.2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