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5457张家港奥玛斯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奥玛斯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457号之一原告:张家港奥玛斯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北环路青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书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峰,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周行通港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柳振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家港奥玛斯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奥玛斯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奥玛斯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奥玛斯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707元,由原告张家港奥玛斯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