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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XX勇与万文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勇,万文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02民初1337号原告:XX勇,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0日,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谢亚军、任晶晶,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万文勇,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9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XX勇与被告万文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亚军、任晶晶,被告万文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工费4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口头协议装修房屋,原告装修完毕后,双方对价款进行了结算,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据1份,欠原告人工费4600元,被告承诺于2017年4月15日付清。到期后,被告没有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欠原告人工费4600元的事实属实,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责任。被告辩称,欠款4600元属实。被告承诺于2017年4月15日付钱,因原告欠被告侄子1300元未付,被告提出将原告欠被告侄子的1300元扣掉,剩余的给原告付清。2017年4月15日原告没有向被告要钱,就诉至法院。被告不同意给原告付款,因为原告2017年4月15日没有向被告要过钱,而且原告欠被告侄子的1300元未付。因被告现在要治病暂时不能给原告付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口头协议装修房屋,原告装修完毕后,双方对价款进行了结算,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款欠据1份,欠原告人工费4600元,并承诺于2017年4月15日付清。到期后,被告没有支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万文勇欠原告XX勇的人工费46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46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文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X勇欠款46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万文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