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82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414号原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贵阳国际中心1号楼第11栋1单元18楼4号。法定代表人:潘学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勇,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体珊,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国酒大道三号区路口。主要负责人:盛兴,该公司经理。原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