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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9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少飞与潘娟、李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少飞,潘娟,李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9161号原告梁少飞,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委托代理人杜亮,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娟,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第三人李建明,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少飞诉被告潘娟、第三人李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少飞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少飞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未损及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少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缴),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梁少飞负担。审 判 员  黄忠新人民陪审员  李冬霞人民陪审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