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育军、张玲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育军,张玲玲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9号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黄梅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498号。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金水,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起诉,应诉,撤诉,调解,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桂再斌,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起诉,应诉,撤诉,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王育军,男,生于1976年11月16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张玲玲,女,生于1981年11月3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育军、张玲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梅景宏审 判 员 桂 彦代理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梅艳芳 关注公众号“”